来源:澎湃新闻 民法典第四章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,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,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。规定期限满后三十日内,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;未申请的,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。
来源:澎湃新闻
民法典第四章离婚
第一千零七十七条
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,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,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。规定期限满后三十日内,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;未申请的,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。
相关内容
主办单位:临沂职业学院思政部 版权所有:思政部 电子信箱:lyzyxyszb@163.com 联系电话:0539-2872057 地址:临沂市罗庄区湖东路63号 邮编:276016